關于"品冠"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時間:2021-01-04 10:09:19 點擊:次
基本案情:
申請人∶ 安徽品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 合肥品冠智慧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紅盾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于2019年12月12日對第23213621號"品冠"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申請人的主要及質證理由∶ 申請人"品冠"系列品牌經過其長期廣泛的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22272159號"品冠"商標、第14498633號"品冠"商標、第21962801號"品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擁有"品冠"商標的在先使用權,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子公司直接有過合作關系,被申請人系通過不正當手段的惡意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構成不正當競爭,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相關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母子公司關系證明;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3、投資合作協議書。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雖文字相同,但屬不同類別,未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與合肥榮事達電子電器集團有限公司簽署的協議中,不包括被申請人經營所需的商品,因此申請注冊了爭議商標。爭議商標經被申請人使用和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與被申請人形成唯一的對應關系。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品冠"品牌產品圖片、宣傳圖片及展會圖片; 2、"品冠"產品的鑒于報告及專利證書;3、申請人子公司合肥榮事達電子電器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的業務往來材料;4、被申請人銷售合同、發票、出庫單、銀行轉賬等。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03月20日申請注冊,商標局于2018年06月0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09類數字門鎖、生物指紋門鎖、電門鈴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2、引證商標一至三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核準注冊或申請在先,分別核定使用在第9類家用遙控器等商品上;第11類電暖器等商品上,現均為申請人有效注冊商標。3、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地址均在安徽省合肥市行政區劃內。 4、合肥榮事達電子電器集團有限公司系申請人全資子公司。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在案證據予以佐證。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