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漫米兔"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時間:2020-12-02 09:07:24 點擊:次
基本案情:
異議人∶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樅陽縣順帆充氣船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異議人樅陽縣順帆充氣船艇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標公告》第36198787號"漫米兔"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漫米兔"指定使用在第16類"紙;衛生紙;家具除外的辦公必需品;建筑模型"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436252號"米兔"商標、第10979422號"米兔"商標、第28018832號"米小兔"商標、第 33949894號"米兔"商標、第26698506號"小米兔"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 16類"衛生紙;紙巾;影集;筆記本;卡片"等,雙方商標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均不同,整體區別明顯,因而未構成近似商標。如予并存并使用在類似商品上一般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抄襲、摹仿其引證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
第36198787號"漫米兔"商標準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