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MAGILLE BROTHERS"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時間:2020-11-26 11:54:59 點擊:次
基本案情:
異議人∶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王萃菁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王萃菁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標公告》第34760950號"MAGILLE BROTHERS"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MAGILLE BROTHERS"指定使用于第33類"果酒;蒸餾飲料;開胃酒"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8166525號"MAGILL ESTATE"、第32520923號"MAGILL CELLAR"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33類"葡萄酒"商品上。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消費領域等方面相近,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在文母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區別明顯,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致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摹仿、抄襲、搶注其在先知名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
第34760950號"MAGILLE BROTHERS"商標準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