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異議人∶蒂則諾紡織工業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被異議人∶代偉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蒂則諾紡織工業公司對被異議人代偉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標公告》第33055439號"BERSHKA"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BERSHKA"指定使用于第10類"健美按摩設備;理療設備"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1915267號、在先經國際注冊并領土延伸至我國受保護的第609305號"BERSHKA"商標核定使用于第25類"男式及兒童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等商品上。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顯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因而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及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復制、抄襲其商標及他人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產生不良影響等缺乏事實依據。本案中,異議人請求對其注冊并使用于第25類商品上的第11915267號"BERSHKA"商標予以《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未提交充足證據,
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
第33055439號"BERSHKA"商標準予注冊。
上一個案例:關于"伊奈"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