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巧克蘭奇QIAOKELANQI"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時間:2020-11-26 10:52:32 點擊:次
基本案情:
異議人∶洛陽北方易初摩托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北京天作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 鳩江區流德日用品經營部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洛陽北方易初摩托車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鳩江區流德日用品經營部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標公告》第35382954號"巧克蘭奇QIAOKELANQI"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巧克蘭奇QIAOKELANQI"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的"電動自行車;自平衡車;嬰兒車"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2123568號"巧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小型機動車;摩托車;電動運載工具"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雖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的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均有明顯差異,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致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
第35382954號"巧克蘭奇QIAOKELANQI"商標準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