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OPOS"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時間:2020-11-26 10:26:07 點擊:次
基本案情:
異議人∶ 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安徽叁貳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安徽卷貳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標公告》第32128071號"OPOS"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OPOS"指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摩托車頭盔;橄欖球頭盔;防護頭盔用防護面罩;滑雪頭盔;自行車頭盔;滑板用頭盔;防火靴(鞋)"等。異議人引證在先于類似商品上注冊第2745592號"OPPO"商標、第21839996號"OPPO"商標、第4571222號"OPPO"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計算機;計算機周邊設備;電子字典;筆記本電腦;監視器(計算機硬件);鼠標(數據處理設備);計算機鍵盤;計時器;電子日程表;復印機(光電、靜電、熱);電傳真設備;傳真機;衡量器具;量具;電子公告牌"等。雙方商標在英文字母組合、呼叫及整體外觀上區別顯著,并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中,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抄襲、摹仿其商標惡意搶注,并且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相關規定等異議理由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
第32128071號"OPOS"商標準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