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異議人∶ 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廣州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安徽眾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安徽眾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標公告》第34310644號"熊大嘴"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熊大嘴"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提供野營場地設施"。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2208023號"熊大BOONIE BEARS及圖"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餐館"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服務屬于類似服務,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上存在一定區別,因而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由普通印刷體漢字構成,不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疇,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侵犯異議人的在先著作權。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熊大"動漫人物角色名稱所享有的商品化權益證據不足。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
第34310644號"熊大嘴"商標準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