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幸福亮亮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時間:2020-11-24 16:40:46 點擊:次
基本案情:
申請人∶安徽亮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1359978號"幸福亮亮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引證的第36224524號圖形商標、第41151881號圖形商標已被駁回,兩商標已不構成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41026728號圖形商標在構成要素、呼叫及整體外觀上尚可區分,不構成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