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異議人:梁東
被異議人:張者華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被異議商標:第15672394號“老銀記”商標
(一)當事人主張: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被異議人商標“老銀記”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第7777876號“老銀坊”、第14280997號“銀 老銀坊 MASTERSILVERSMITH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4類“貴重金屬”、“珠寶”、“手表”為相同類似產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應給予注冊。
被異議人的答辯理由: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不存在近似,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上均存在一定差別,不構成使用于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被異議商標“老銀記” 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4類的“貴重金屬”、“珠寶”、“手表”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777876號“老銀坊”、第14280997號及第14798848號“銀 老銀坊 MASTERSILVERSMITH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4類“貴重金屬”、“珠寶”、“手表”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整體外觀上均存在一定差別,因此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近似商標,并存在使用一般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相關規定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15672394號“老銀記 THE OLD SILVER IN MIND ”商標準予注冊。
(三)專家點評: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商標法第三十條已經表述了這樣一個法律邏輯 :1、兩商標相同或者近似;2、兩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兩條件同時具備,才能產生駁回在后申請商標的法律后果。引證商標一經過復審被駁回,目前處于無效狀態,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不構成近似商標。而且從讀音和整體含義不同,“老銀記”和“老銀號”與申請商標讀音差異明顯,名稱呼叫明顯不同。申請商標的文字、英文整體搭配。兩者含義不同,申請商標中的“記”是記住的含義,引證商標二“號”是字號的含義,兩者含義不同,因此不屬于近似商標。
安徽省商標協會副秘書長
筆者:盧松杰 安徽神州品牌商標研究所所長
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創始人
上一個案例:關于“王老吉”與“王老廚”商標之爭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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