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異議人:米其林集團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韓軍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米其林集團總公司對被異議人韓軍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21 期《商標公告》第29959341號“米星林”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 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被異議商標“米星林”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 上展示商品;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服務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 9155687號“米其林”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廣告;通過郵購訂單進行的 廣告宣傳;市場營銷”等。雙方商標使用服務具有相同的服務對象、服務內 容,屬于類似服務,但是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文字發音、整體外觀上都有一 定區別,因此未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致造成相關 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復制、摹 仿、抄襲其知名商標并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29959341號“米星林”商 標準予注冊。
上一個案例:關于“徽亭韻”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下一個案例:關于“名口種子”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