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因第20618371號“水性科天SCISKY”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 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上一個案例:關于“瑞居”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下一個案例:關于“燜鹵傳奇”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