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瑞居”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時間:2020-08-19 15:26:24 點擊:次
基本案情:
申請人:安徽省沃瑞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市神州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9135571號“瑞居”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 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
復審。我局予以受逾,現已審理終結。
(一)當事人主張:
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625465號商 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外觀視覺效果、含義等方
面差異明顯,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
證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銷注冊申請,同時在到期前未續展, 不屬于有效商標,申請人
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 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二)商標局審理與裁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期滿未續展,現已失效,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不
存在商標權利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三)專家點評: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br />
從本條款可以提出一件商標的注冊申請既要符合商標法的絕對性條款,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又要符合《商標法》關于相同類似問題,判斷兩件商標是否類似,關鍵要看兩件商標本身是否相同近
似,又另外其使用的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只有兩個條件相加才構成或相同近似商標,才會駁
回在其商標的申請注冊。